2006年1月1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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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功夫深 纠纷化轻尘
余杭塘栖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获全国殊荣
本报记者 朱乔夫

  俗话说“功夫不负有心人”。去年12月,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被国家社会和劳动保障部评为“全国先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月5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调委会负责人仲根富笑着说:“如果没成立这个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有许多劳资矛盾很可能会激化或者上交。劳资矛盾如果能通过调解解决,那对社会稳定与和谐来说,绝对是上上之选。这次被评上全国先进,也是对我们工作的肯定和激励。”
  近年来,随着余杭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结构和就业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劳动争议大幅度上升。仲根富说,仅塘栖一个镇,前3年通过调解处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就有238件,涉及职工1689人。
  “特别是在农村的企业中,小件、小额投诉占了整个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50%。这些小纠纷申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上法院,既增加了行政、司法和社会成本,又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因此,把劳资纠纷“处理在基层、解决在萌芽”,成了劳动保障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

  调解要体现便民利民
  仲根富告诉记者,一些看似比较小的劳资纠纷,如果不能及时解决,矛盾就会激化,而及时调解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可以比仲裁、上法院耗时短,成本低。
  去年上半年,一家木器商行的四川籍工人章和军和另一工人穆某在上班冲锯松木时,由于木头较重,两人搬运过程中配合不够默契,章和军的右手小手臂不幸被正在运转的锯条锯下。
  事故发生后,老板王德名及时安排车辆送章和军去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但由于伤口条件不十分理想,断手再植的手术未能成功,为避免局部感染引起伤口恶化,影响其以后的身体状况,院方在经章和军家属同意签字后,对其进行了截肢手术。这次治疗共花去了医疗费23488元,全部由老板王德名支付。
  由于伤残比较严重,章和军提出的赔偿数额较大,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章和军在咨询过有关人士后,觉得申请仲裁或者打官司成本太大,而且经济情况也不允许这起事故旷日持久地拖下去,于是,章和军向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予以调处。
  调委会在接到章和军的调解申请后,认为这是一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就告诉章和军可以要求劳动仲裁部门处理,也可以要求调委会调处,同时考虑到伤残程度较重,建议章和军先做伤残鉴定。章和军同意做伤残鉴定,但还是希望调委会能帮他妥善处理。
  为此,调委会立即派人调查和走访有关人员,弄清了章和军右小臂被锯断,确系章本人操作不当、与穆某配合不够默契所致。同时,老板王德名也负有安全生产监管不力的责任。
  在查清了事故原因和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调委会及时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最后达成协议,由老板王德名一次性赔偿章和军伤残费、生活费、误工费等共109000元,于协议签订后当场支付;章和军医疗费23488元也由王德名承担(已由王德名实际支付给医院)。
  协议签订后,王德名当场履行了协议所承诺的赔偿义务,章和军也当即出具了收条。
  仲根富说,此纠纷从受理到调结仅10余天时间,当事人各方均相当满意。“实际上,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建立,就是要真正体现便民利民、快速高效的特点。”仲根富说。

  调解需要各种能力的结合
  仲根富告诉记者,塘栖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是在2002年成立的,当时,由塘栖镇经发办、工会、劳动保障管理站的7人组成,并确定专人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做到人员、经费、场所相对独立,办公条件和经费落实到位。
  为了在工作上做到得心应手,依法、高效地进行调解,调委会经常组织调解员参加省、市和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邀请上级有关领导指导工作。调委会还建立了完善的调解程序及工作考评、错案追究、档案管理、信息统计等制度。
  不过仲根富说,这些工作还都是制度层面上的,在实际工作当中,调解工作的复杂性,是没有亲身体验这个工作的人无法想像的,如果调解人员的法律功底不够、说服力不足,那是无论如何也达不到目的的。而且,仅仅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若缺乏知人心、暖人心的“软功”,那也同样无法圆满。
  那是去年4月份的事情了,当时,一家纸业公司的职工张某,在车间将纸(捆)装车时,不慎被滚下的纸(捆)压伤,经送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7时半死亡。当晚,张某家属和前来奔丧的亲友认为,张某的死亡是纸业公司的安全管理不善造成的,且张某是家中的顶梁柱,张某一死,家里经济就会更困难,因此要求纸业公司立即赔付张某家属50万元,否则就将尸体抬到纸业公司去。
  当晚9时,纸业公司要求余杭镇政府派人阻止这一行为,同时向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事故进行调解,并告知考虑到张某家属的实际困难,已答应对张某家属除按工伤规定赔偿外,另作适当补助。
  调委会考虑到事态比较严重,经分析审查后在第一时间受理了该纠份,派出3名调解员负责调处工作。调解员当即前往张某家中做张某家属及奔丧亲友的思想工作,明确告知:抬尸闹事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引起更严重的法律后果,现调委会已正式受理该纠纷,希望张某家属尽快办理丧事,一则能减少损失,二则可尽早调解。
  在调解员的疏导劝说下,张某家属同意接受了先办丧事后行调解的方案。
  事态得到平息后,调委会人员即进入调查,明确了事故的性质、双方的责任及双方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态度。在此基础上?熏调委会人员经过研究,拟定了调解的初步方案。
  几天后,调解正式开始,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了律师。在经过一系列程序后,调解主持人作了合情合理的分析:由于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因此张某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属工伤,该事故的责任应由纸业公司承担。
  这样一来,张某家属的心开始放了下来。
  调解主持人开始告诉双方,现在纸业公司同意承担赔偿责任,除按工伤死亡的标准理赔外,对张某家属可以适当给予额外补助,但纸业公司认为张某家属要求赔偿(含补助)50万元数额过高,无法承受。
  于是,主持人说,责任已经明确,焦点只是赔偿数额的高低而已。此时,双方的态度已经完全冷静下来。调解主持人不失时机地说,双方当事人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并无异议,所以实际上双方的纷争焦点在于规定之外的补助数额上。
  双方对这些事实同样没有异议。
  如此一来,实际纷争的数额就大大缩小了。考虑到补助在赔偿标准外,限度控制难、取得共识难的实际情况,调解员开始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说服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其次,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单个分析利弊。
  一名调解员对纸业公司说,其一开始就已经有赔偿标准以外的补助表态,但如果现在又因为补助数额不确定而不兑现补助,今后如何取信于人?另一名调解员则对张某的家属做工作,告知其补助的含义是自愿状态下的给予,包括是否补助以及补助多少,如果双方的赔偿(补助)数额差距太大,就根本无法达成协议。
  出于技巧上的考虑,调解员宣布大家回去再考虑考虑,于当天下午继续调解。
  当天下午、晚上及第二天,调委会人员连续作战,分别做当事人工作,终于使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达成了基本一致的意见,并最终达成协议。最后,由纸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含补助费)张某家属计24万元。其中已支付办丧事费用3.5万元,签订调解协议书时再付10万元,其余10.5万元于一周后付清;而张某家属在收到纸业公司24万元后,不得再向纸业公司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协议当天签订,并在一周后履行完毕。后调委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感到满意,并向调委会表示感谢。
  仲根富说,从这起纠纷可以看出,调解工作有时候比法官审理案件还要复杂。就像这次,其纠纷已有激化的趋势,极有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调委会能在很短时间里,运用背靠背和反复交谈的调解方法,来化解双方激烈的争执以及缓和双方当事人很难向对方让步的矛盾,是非常不容易的。